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1481民初908号
张行:
本院受理原告马冬芝诉被告张行、万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多种送达方式均无法联系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481民初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行向原告马冬芝支付货款453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3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最后还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速裁二组
收件人:杨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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