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1481民初727号
南宁昊晨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西丽诉被告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148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赵西丽与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Y-2013-069),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赵西丽购房款58 65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8 655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3年6月27日起至宏业房地产公司实际付清之日止计算);二、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赵西丽预告登记费550元、维修基金588元。
案件受理费1 545元,由凭祥市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联系方式: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民庭
收件人:杨蕊驰(书记员)
联系电话:0771-8531665 邮编:5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