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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81民初355号原告陈日龙诉被告宋锦秀、农玉丽,第三人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18-12-21 21:46:27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2017)桂1481民初355

宋锦秀、杨立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龙诉被告宋锦秀、农玉丽,第三人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14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宋锦秀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陈日龙借款67.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陈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宋锦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0一十二二十一

联系方式: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民庭

收件人:林玉娟

联系电话:0771-8538182      邮编:532600

责任编辑:凭祥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