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1481民初355号
宋锦秀、杨立: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龙诉被告宋锦秀、农玉丽,第三人杨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桂1481民初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宋锦秀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陈日龙借款67.9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陈日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 800元,由宋锦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联系方式:广西凭祥市人民法院民庭
收件人:林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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