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桂1481民初702号
刘朝华:
本院受理原告余建平诉被告刘朝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481民初7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刘朝华支付余建平劳务报酬46 070元。案件受理费952元,由刘朝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联系方式:广西凭祥市北环路322号凭祥市人民法院
收件人:速裁二组 廖文聆(书记员))
联系电话:0771-8554706 邮编:5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