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桂1481民初260号
陈健、朱少芳、李春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诉被告陈健、朱少芳、李细菊、李春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桂148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与陈健于2016年9月6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编号45002765216095221709-2);
二、陈健、朱少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6261.8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1月19日为16515.73元,并从2018年1月20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陈健朱少芳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凭祥市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
四、李细菊、李春玫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456元,由陈健、朱少芳、李细菊、李春玫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广西凭祥市北环路322号凭祥市人民法院
收件人:速裁二组 杨羽(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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