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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子野外开设赌场从中“抽水”获利 最高获刑三年九个月
  发布时间:2020-07-20 09:32:17 打印 字号: | |

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乐、尹某峰、戚某中、冯宝开设赌场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四万元三万元不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初期间,罗某雄(另案处理)与他人合伙在凭祥市夏石镇白马村板岜屯与宁明县 交界处的山坡上开设野外赌场,并邀请庄家到赌场坐庄参赌,以从中渔利。被告人马某乐受到罗某雄的邀请后,与戚某中、冯某宝、尹某峰等人合伙到板岜赌场坐庄,并按照事先约定的点数共担输赢。马某乐等人以2%的利息跟罗某雄安排的何某(另案处理)借贷,当天结束后再把本金和利息给罗某雄。而赌场从赌客赢的钱中抽取5%的水钱,由罗某雄和庄家平分。而除了在罗某雄经营的板岜赌场外,经罗某雄的介绍,马某乐等人还到凭祥市夏石镇10公里”赌场向何某借贷后以同样的方式坐庄参赌。经核算,何某经其专门用于赌场资金流转的银行账户于 2016年至2018年初期间,与马某乐账户流转的资金达4615 万元人民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乐、尹峰、戚中、冯宝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开设赌场并从中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马某乐等四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马某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尹某峰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戚某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冯某宝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一审法院宣判后,被告人马某乐等四人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凭祥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打击赌博类犯罪案件。同时法官提醒广大群众,野外不是法外之地,赌博害人害己要自觉抵制和远离赌博活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营造拒赌反赌的良好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黄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