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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铲平他人祖坟 法院判决赔礼道歉并强制执行
作者:冷应洪 黄舒萍  发布时间:2022-04-07 09:13:37 打印 字号: | |

自家祖坟被同村人铲平,继而引发的一场官司,被告被判赔礼道歉,却拒不履行。近日,凭祥市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祖坟被铲平引发的纠纷案件,该院通过公告、登报的方式强制执行赔礼道歉,维护了当事人胜诉权益,大力践行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基本案情

原告黄某禄黄某德与被告覃某波均为凭祥市凭祥镇同村村民。黄某禄黄某德家族祖坟安葬集体土地的山坡上,长期以来,一直前去祭扫。2019年8月21日,黄某禄黄某德在该山坡上祖坟被覃某波铲平。经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均未能达成和解。黄某禄、黄某德遂向凭祥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覃某波赔偿精神损失和赔礼道歉。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被告覃某波以书面的形式向原告黄某禄、黄某德进行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被告覃某波拒不履行,黄某禄黄某德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凭祥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立即向覃某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的内容履行赔礼道歉的义务。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覃某波认为山坡上的不是黄某禄、黄某德的祖坟,坚决不履行。执行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都是同一个村的村民,该案不仅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还牵扯家族恩怨,若执行工作做得不到位,双方矛盾不仅无法化解,可能还会引发冲突。为此,法院着眼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立足乡里邻里情谊,耐心释法说理,努力做双方思想工作。最终,因覃某波的道歉信内容经法院审核未能通过,法院经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双方同意下,决定采用《左江日报》公告方式,促使覃某波履行道歉义务,届时覃某波主动缴纳了公告费和执行费。至此案件顺利执结,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自然人死后其人格丧失,人格权也随之消灭,但是人格利益仍受法律的保护。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坟墓作为埋葬死者尸骨的特殊场所具有特殊的意义,是人们悼念死者、寄托哀思的精神载体。破坏坟墓,即侵害了死者人格利益,也对其近亲属造成精神伤害。本案适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判决赔礼道歉,保护了死者的人格权益,也满足生者的精神需求,有利于维护公序良俗。

自古以来,我国就有孝亲报恩,慎终追远,清明节祭祀祖宗的习俗,在广西还有在壮族“三月三”传统节日里祭祖扫墓的传统习俗,深刻体现了中华民族重亲情、重家庭、重孝道的优良传统。特别在农村地区,历来重视对先人、亲属墓地的保护。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对他人坟墓进行损害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也违背了尊重先人的传统丧葬风俗。通过本案的执行,倡导以和为贵、宽容互让,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公民层面倡导的友善共处价值准则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找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最大公约数”,采取灵活的赔礼道歉方式,减少执行阻力,获得最大程度的认同和支持,并取得案结事了人和的执行效果。被执行人拒不书面赔礼道歉,法院可以通过罚款、拘留乃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等强制手段,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但是,这种执行手段,带有很大的惩罚性,容易造成矛盾激化,在有其它执行手段的情况下,不宜首先考虑采用。法院通过做双方当时当事人的工作,找到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的方式,在报刊发布公告道歉内容,达到了良好的执行效果。

 
责任编辑:谭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