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和提升危险驾驶轻微刑事案件“快侦、快审、快判”工作机制的效果,5月26日下午,在凭祥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据悉,该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5小时,该案从开庭到审理结束用时15分钟,这标志着该院实现醉驾案件审理再次提速,大大提高了审判效率。
李某于2022年5月24日21时32 分许,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县道 456 线由凭祥市区往平而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凭祥市友谊镇英阳村抵边警务室路段时,被凭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队查获。经检验,从李某静脉抽取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53.51mg/100ml。经审理查明并认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李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