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案情回顾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2月中旬,经罗某(已判刑)提议,被告人黄某某同意与之合伙用银行账户为他人转账并获取好处费。同年2月17日、21日,由黄某某负责驾驶小汽车搭乘罗某和持卡人在路上行驶,车上罗某在持卡人配合下用银行账户操作转账共计人民币10.5万元;同年3月,黄某某使用他人银行账户操作转账人民币3.8888万元,因此黄某某从中共获得“报酬”0.5万元。查证属实,上述转账款项均系被害人因电信网络诈骗受骗转出的钱款。庭后,黄某某预缴罚金1.5万元,退出违法所得0.5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及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出租、出借、出售个人银行卡,或提供网上银行的登录密码、验证码、刷脸识别,或通过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等方式帮助犯罪分子接收转移、隐匿财物,不要为了贪图不义之财,让自己成为破坏社会秩序的帮凶,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