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杜东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朝松诉被告杜东云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481民初7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杜东云向张朝松支付运输费用28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8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3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张朝松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张朝松已预交),由杜东云负担43元,张朝松负担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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