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81民初809号
揭阳市锦源阁家具有限公司、林锡辉、林昭荣:
本院受理原告凭祥市檀艺檀红木馆与被告揭阳市锦源阁家具有限公司、林锡辉、林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桂1481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林锡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凭祥市檀艺檀红木馆货款1855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8556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凭祥市檀艺檀红木馆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187元,财产保全费1492元,合计5679元,由被告林锡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方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民事庭
收件人:刘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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