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81民初965号
袁大友:
本院受理原告莫冠本与被告袁大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2023)桂1481民初9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莫冠本与袁大友签订的《租房合同》自2023年11月10日起解除;袁大友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租赁厂房腾空返还给莫冠本;
二、袁大友支付莫冠本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房屋租金共42840元。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872元(莫冠本已经预交),由被告袁大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本公告已上传至互联网凭祥法院网,在凭祥法院公告栏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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