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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1481民初1297号原告覃东诉被告李格珍、巨悟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作者:凭祥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12-28 09:34:44 打印 字号: | |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桂1481民初1297号

李格珍、巨悟齐:

本院受理原告覃东诉被告李格珍、巨悟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桂1481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覃东与李格珍、巨悟齐2020年8月2日达成的20吨无纺布买卖合同于2020年8月20日解除;二、李格珍、巨悟齐退还覃东货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16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贷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付)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李格珍、巨悟齐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地址:凭祥市人民法院(广西凭祥市北环路322号)

联系电话:0771-8586140

邮编:53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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